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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33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全永健。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李某诉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