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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成龙与刘然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龙,刘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杨成龙,男,生于1987年3月21,汉族。被执行人刘然春,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杨成龙申请执行刘然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然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然春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厚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