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刑初2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0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惠绘、牟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老大桥公厕前公交车站处,以30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分别净重0.21克、0.22克的疑似冰毒和两颗分别净重0.09克、0.10克的疑似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牟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牟元不身上查获上述毒品,从刘某身上查获毒资及白色三星手机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上述疑似冰毒中检出四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毒品、手机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手机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当面清点、称量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和麻古0.6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白色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毒品冰毒和麻古0.62克予以没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成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娅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