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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良均与季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良均,季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183号原告邱良均,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委托代理人郭家荣,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茂军,男,汉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告邱良均与被告季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