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良均与季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良均,季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183号原告邱良均,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委托代理人郭家荣,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茂军,男,汉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告邱良均与被告季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