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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湖北鑫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杨建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鑫旺达物流有限公司,杨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1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鑫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国道南六支沟西。法定代表人:刘传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庆文,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明。委托代理人:胡文彬,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鑫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杨建明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鑫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杨建明均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鑫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杨建明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鑫旺达物流有限公司、杨建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浩审判员 易齐立审判员 胡铭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宇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