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云泽与耿晓华、伊宝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云泽,耿晓华,伊宝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50号申请人王云泽。被申请人耿晓华。被申请人伊宝刚。申请人王云泽与被申请人耿晓华、伊宝刚在2016年3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耿晓华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伊宝刚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云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耿晓华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院内,扣押期限为2016年4月14日--2017年4月13日,扣押期间不准变卖、过户等。二、将被申请人伊宝刚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院内,扣押期限为2016年4月14日--2017年4月13日,扣押期间不准变卖、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荣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