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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云泽与耿晓华、伊宝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云泽,耿晓华,伊宝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50号申请人王云泽。被申请人耿晓华。被申请人伊宝刚。申请人王云泽与被申请人耿晓华、伊宝刚在2016年3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耿晓华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伊宝刚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云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耿晓华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院内,扣押期限为2016年4月14日--2017年4月13日,扣押期间不准变卖、过户等。二、将被申请人伊宝刚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院内,扣押期限为2016年4月14日--2017年4月13日,扣押期间不准变卖、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荣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