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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禹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艳丽申请执行宋亚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丽,宋亚举,齐文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陈艳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2日,住禹州市南环路西段民爆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宋亚举,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11日,住禹州市张得乡杨楼村2组。被执行人齐文菲,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29日,住禹州市张得乡杨楼村2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40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亚举、齐文菲存款5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亚举、齐文菲在有关单位、个人的收入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长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