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执字第7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忠伟、盖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忠伟,盖建,刘春,张俊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751-5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钢,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社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刘忠伟,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原蔡都镇西郊路99-7号。被执行人盖建,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春,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张俊扑,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2015)上证执字第92号执行证书及(2015)上执字第75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盖建与其家庭成员盖志共有房产一处、位于上蔡县原蔡都镇太平桥南新居民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05595、土地使用证号为上国用(1995)字第2630116号;查明被执行人刘忠伟与其妻邵艳玲共有房产一处,位于上蔡县南二环路西段南侧,房屋上下两层6间、土地使用证号为2625-30087;查明被执行人刘春拥有宅基一处,位于上蔡县荣光路西段南侧,土地使用证号为2624-01013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盖建与其家庭成员盖志共有的、位于上蔡县原蔡都镇太平桥南新居民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05595、土地使用证号为上国用(1995)字第2630116号的房产一处。二、查封被执行人刘忠伟与其妻邵艳玲共有的、坐落于上蔡县南二环路西段南侧,房屋上下两层6间、土地使用证号为2625-30087房产一处。三、查封被执行人刘春所有的、坐落于上蔡县荣光路西段南侧、土地使用证号为2624-010131宅基一处。四、上述被执行人及共有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及共有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及共有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及共有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新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