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俎某与吴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某,吴某,王某,河北昊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788号原告俎某,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卢晓伟,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王某,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河北昊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休门街1号滨江国际A座12层。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俎某诉被告吴某、王某、河北昊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俎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俎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王某、河北昊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俎某负担。审判员 赵美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子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