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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5民初818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韩洪岭,盐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金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之委托代理人韩洪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盐山县韩集镇政府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魏刚,现已成年,于××××年××月××日生育次子魏亚飞。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8年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至今分居已达八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孩子魏亚飞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在答辩期间,未提交任何答辩材料,放弃质辩权。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魏刚,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次子魏亚飞,现辍学打工。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离婚意见书,称:如被告要求抚养孩子,魏亚飞也可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为老家菠菜魏村的五间北房和五间偏房,归魏刚所有,如被告不同意,就依法分割。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户籍证明信、离婚意见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称与被告王某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结婚已达25年之久,并生育两个孩子,应当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应互相关心、互谅互让,共同珍惜多年建立的家庭,维护家庭的完整,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