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初156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8年8月16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7年6月13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