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3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珠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财保2号申请人黑龙江珠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小半道。法定代表人张家齐,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兰,职务经理。申请人黑龙江珠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大通沟煤矿的采矿权许可证及其工商档案。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作出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珠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大通沟煤矿的工商档案及采矿权许可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需继续查封,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少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