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志广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志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字第208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严锡培,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姬丽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志广,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上诉人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志广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谢宏、代理审判员李元旬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志广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请求法院判令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孙志广支付延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诉讼费由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一审被告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孙志广请求加班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从未安排孙志广加班,只存在倒班的情况。本案诉讼费应由孙志广承担,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承担。孙志广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超出部分不予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1日,孙志广到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孙志广、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向法庭提供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分别为1700元/月。根据孙志广提供的考勤记录,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工作周期为早8点工作至第二天早8点,工作22小时(午餐1.5小时,晚餐0.5小时),第三天休息,第四天重复循环。2015年8月6日,孙志广、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每月标准工时制时间为166.64小时,孙志广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2014年4月超时加班45.36小时,清明节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2014年5月超时加班53.36小时,劳动节法定节假日加班14小时;2014年6月超时加班53.36小时;2014年7月超时加班61.36小时;2014年8月超时加班53.36小时;2014年9月超时加班45.36小时,中秋节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2014年10月超时加班45.36小时,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加班22小时;2014年11月超时加班53.36小时;2014年12月超时加班61.36小时;2015年1月超时加班53.36小时;2015年2月超时加班45.36小时,除夕法定节假日加班22小时;2015年3月超时加班61.36小时。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孙志广基本工资为1700元,其中,2014年4月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孙志广加班费900元。孙志广曾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支付延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15年10月10日,该委员会作出沈西劳人仲字(2015)352号仲裁裁决书。孙志广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孙志广、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陈述,孙志广提供的沈西劳人仲字(2015)352号仲裁裁决书、员工伙食补助明细表、打卡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证言、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孙志广要求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延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现孙志广主张在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并提供了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考勤记录,而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否认原告存在加班的事实,不认可孙志广的提供考勤记录,主张该公司考勤记录被离职的巩建国拿走,无法提供考勤记录,一审法院结合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对孙志广主张该期间加班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对孙志广主张其他期间的加班费,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孙志广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超出部分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结合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孙志广工资及支付部分加班费的情况,孙志广在2014年4月延时加班费为664.76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45.36小时×15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34.48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8小时×300%),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加班费900元;孙志广在2014年5月延时加班费为782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53.36小时×15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10.34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14小时×300%);2014年6月延时加班费为782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53.36小时×150%);2014年7月延时加班费为899.24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61.36小时×150%);2014年8月延时加班费为782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53.36小时×150%);2014年9月延时加班费为664.76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45.36小时×15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34.48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8小时×300%);2014年10月延时加班费为664.76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45.36小时×15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44.83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22小时×300%);2014年11月延时加班费为782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53.36小时×150%);2014年12月延时加班费为899.24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61.36小时×150%);2015年1月延时加班费为782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53.36小时×150%);2015年2月延时加班费为664.76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45.36小时×15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44.83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22小时×300%);2015年3月延时加班费为899.24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61.36小时×150%)。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延时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应为10535.72元(664.76元+234.48元-900元+782.00元+410.34元+782.00元+899.24元+782.00元+664.76元+234.48元+664.76元+644.83元+782.00元+899.24元+782.00元+664.76元+644.83元+899.24元)。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志广延时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10535.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孙志广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孙志广提供的考勤记录不真实,孙志广工作天数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上诉人提供的工资表表明其在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被上诉人孙志广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不同意支付被上诉人加班费的上诉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供了考勤记录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并提出考勤记录是上诉人单位原员工李森林自行备份的。故被上诉人已尽到举证责任。上诉人主张因原单位物业经理巩建国在离职时将考勤机带走,故无法确认被上诉人提供的该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巩建国在本院审理期间出庭作证否认其离职时将考勤机带走,现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单位原物业经理巩建国在离职时将考勤机带走,故本院对该考勤记录予以采信。依据该考勤记录,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确存在加班的情形。上诉人主张其提供的工资表中已支付了加班费,经查阅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工资表,除2014年4月向被上诉人支付900元加班费外再无支付加班费的相关记载。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加班费10535.72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智审 判 员 谢 宏代理审判员 李元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席红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