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吉祖高与杜建国、江苏奥力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建国,江苏奥力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吉祖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建国。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奥力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坎园路75号。法定代表人尹海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祖高。上诉人杜建国、江苏奥力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祖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杜建国、江苏奥力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上诉时所提供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向其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邮件因无人接收或拒收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杜建国、江苏奥力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荣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