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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居庸关山泉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谷冬革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居庸关山泉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谷冬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956号原告北京市居庸关山泉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居庸关村。被告谷冬革,男性,年龄46。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居庸关山泉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谷冬革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月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