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孙妚三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妚三,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2010年9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妚三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春梅、书记员朱丹,被告人孙妚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孙妚三闲逛至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中路22号一油条店时,发现该处有很多人在排队购买油条,就假装排队混进人群。孙妚三发现站在身边的被害人王某接听完电话后将手机放入大衣的口袋内并将大衣挽在手上,便趁机伸手到王某大衣口袋内,将大衣内存放的一部小米牌手机扒走。得手后其将手机放入自己大衣口袋里,���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警察抓获,并被缴获扒窃所得手机一部。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96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手机发还王某。另查明,被告人孙妚三2013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2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1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妚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报案及陈述、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户籍信息、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妚三的供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妚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妚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亦给予相应的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妚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fwpt670akoe0yvf6uj案件唯一码审判员李启文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郝恩琳速录员何克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