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锡山区云林阿末日用百货店与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锡山区云林阿末日用百货店,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锡山区云林阿末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施末仙,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张家工业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吴晖,董事长。上诉人锡山区云林阿末日用百货店为与被上诉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商初字第1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上诉人)锡山区云林阿末日用百货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原审被告(被上诉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同意原审原告(上诉人)锡山区云林阿末日用百货店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上诉人)锡山区云林阿末日用百货店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锡山区云林阿末日用百货店撤回起诉;二、撤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商初字第1288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陈旻尔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崔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