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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永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狄俊泰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金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