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肖桂兰与张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兰,张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764号原告肖桂兰,女,汉族,1955年10月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张国辉,男,汉族,1980年5月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桂兰与被告张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桂兰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桂兰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肖桂兰负担。审判员 张联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