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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肖桂兰与张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兰,张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764号原告肖桂兰,女,汉族,1955年10月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张国辉,男,汉族,1980年5月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桂兰与被告张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桂兰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桂兰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肖桂兰负担。审判员  张联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