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景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德州市德城区富泰经贸职工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州市德城区富泰经贸职工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韩瑞清,局长。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富泰经贸职工医院。法定代表人:魏金有。因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富泰经贸职工医院未履行景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其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4月5日景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富泰经贸职工医院在银行的存款20200元,或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