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财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华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华,李玉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财保27-1号申请人张华,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玉贝,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晋0802财保27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张华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玉贝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或者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费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