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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财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华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华,李玉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财保27-1号申请人张华,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玉贝,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晋0802财保27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张华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玉贝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或者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费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