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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某某,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公安局看守所。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郎某某在濮阳县庆祖镇小公寓旅馆一楼房间内容留濮阳县庆祖镇庆中村村民肖某吸食冰毒。2015年10月15日左右,被告人郎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濮阳县两门镇两门村村民赵某吸食冰毒。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郎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庆祖镇庆中村潘某吸食冰毒。(二)贩卖毒品罪: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郎某某两次在濮阳县建业城附近购买冰毒后返回濮阳市卖给张某、每次0.5克,共计1克。公诉机关当庭讯问被告人郎某某,宣读证人肖某、赵某、潘某、张某证言,出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濮阳县缉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情节严重,又贩卖冰毒1克,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8月中旬至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郎某某在濮阳县庆祖镇天沐温泉、南街小公寓旅馆房间内,先后容留濮阳县庆祖镇庆中村村民肖某、海通乡两门村村民赵某、庆祖镇庆中村村民潘某吸食冰毒。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肖某证言:2015年8月中旬一天中午12点左右,我和潘某在街上玩,准备去网吧上网,当时潘某接了郎某某一个电话。郎某某让潘某去天沐温泉找他,还说让潘某给他带点吸管,潘某说没有。我们两个就直接去了天沐温泉三楼的一个房间找郎某某了。进到房间后郎某某就问:“东西带了吗”潘某说:“没有”。接着郎某某在地上找了两个吸管,又拿了矿泉水瓶,里面有半瓶水,在空调遥控器里取出了一些白色颗粒状白色物体,像是玻璃渣子一样东西,锡纸就在房间内桌子上,郎某某取了一张锡纸,把白色颗粒物品放在锡纸上,用打火机在锡纸下面烤,白色颗粒融化成水,就开始冒烟,烟气对着吸管被吸进瓶子里,然后从另一根吸管吸出来,郎某某就这样吸了四五口,他吸过之后对我说“来吧,就和烟一样,来吸两口吧”。郎某某用打火机烤着我就上前吸两口,吸过后我们在房间玩了一会就走了。在我和潘某回去的路上,潘某问我“你刚才吸了两口哦”“那是冰毒”,我才知道吸的是冰毒。郎某某和我吸冰毒时,潘某在卫生间洗澡了。2、证人潘某证言:2015年8、9月一天吃中午饭的时候,我和肖某在庆祖街上玩时,郎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送吸管,送到天沐温泉,我也没问啥样的吸管,干啥用,我不知道去哪买吸管,然后我和肖某骑一电动车,去庆祖南街一汉堡店买了两瓶可乐,带了两根吸管,去了天沐温泉。当时郎某某在自己房间,到后郎某某说不是这样的吸管,我也没管,就去温泉洗澡,肖某和郎某某俩个留在房间,等我洗完澡回到房间,带上肖某走,在路上我看着肖某和平时不一样,就问肖某吸了没(意思就是吸毒品了没),他说吸了两口,我给他说:“你别吸了,那是毒品”然后我们就玩去了。2015年10月20日下午,郎某某让我给他去送饭,送到庆祖镇小公寓一个房间,我看见郎某某正在吸食一些颗粒类的东西,我问他是什么,郎某某说:“是冰毒”,我好奇就主动给他要冰毒吸食,我吸了一口后,感觉好像喝酒喝晕了,然后就没吸了。3、证人赵某证言:2015年10月中旬一天傍晚,郎某某到两门北街给我打电话说一块吃饭,我开车拉着他去庆祖集上吃驴肉,吃完后送他回庆祖镇小公寓旅馆,他让我去他的房间,他说:“玩会吧”,然后他从口袋里拿出来烟盒塑料纸装着的东西,我问他是什么?他说是冰毒,他又从电脑桌下面拿出一个矿泉水瓶子,瓶子上面有一个玻璃烟袋锅状的东西,他把冰毒倒进眼袋锅里面,用打火机撩着,他吸了两口,我吸了两口,这时我媳妇打电话,我就走了。4、被告人郎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我认识赵某,他就是两门北街的,2015年10月中旬一天我和赵某在庆祖镇小公寓宾馆房间内吸过冰毒。2015年10月20日那天,我在濮阳县庆祖镇小公寓宾馆住,我饿了,就打电话给庆祖的潘某,让他给我送饭,潘某去后,我们两个吸毒了,是吸的冰毒。在濮阳县庆祖镇温泉宾馆还和他人吸过冰毒。被告人郎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经郎某某辨认出吸冰毒的潘某、赵某。经潘某、赵某辨认出容留其吸毒的郎某某。经检查郎某某吸毒场所庆祖镇小公寓旅馆,未发现毒品和吸毒工具。濮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笔录:郎某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二)贩卖毒品罪: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郎某某二次在濮阳县城建业城附近从他人手中购买冰毒共1克(每次0.5克),后卖给居住在濮阳市五一路瑞景新城的张某。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1、证人张某证言:2015年8月底,我和伟的吸过毒品。后来我在濮阳市昆吾路中州快捷宾馆一个房间,我给伟的打电话,问他能否给我找点冰毒,伟的说:“我给你个电话,你给他打电话,他应该有这个东西。”伟的给我一个电话(电话号码记不清,在我手机里存着,存的名字是庆祖,经张某辨认系郎某某)。我打通电话,在电话里说:“我是伟的朋友,我问你你那里有东西(冰毒)没有”?对方说“我给你问问吧,我一会给回电话”,过了一会对方给我回电话说:“你在那里,东西(冰毒)找到了,400元钱一个你要不要”,我说:“你过来吧,我在昆吾路与中原路交叉口上海友融金融公司等你”。过了一会一个不到30岁的年轻孩子给我送来毒品,毒品用小白色塑料袋装着,我给他400元钱他就走了。我拿到毒品以后就去中州快捷房间,把毒品吸完了,吸完之后在宾馆睡了一晚上。到第二天下午,我又给送毒品年轻孩打电话:“你能不能再找点东西(冰毒)”,对方说:“一会给你回电话”。过了一会对方打来电话说:“东西(冰毒)有,在那找你”,我说:“我在昆吾路中州快捷酒店,你过来吧”,送毒品年轻孩在宾馆楼下他把冰毒给我,还是用小白色塑料袋装着,分量跟上次差不多,我问他有多少,对方说:“带着袋子有五、六分”当时我身上钱不够,我给他200元钱,还欠他200元。我拿着冰毒回房吸了。当晚那年轻孩打电话给我要欠的200元,我说:“我现在没钱,以后给你吧”以后我就再没有吸过毒。2、被告人郎某某供述:我是从2015年10月份开始联系贩卖冰毒,是张某找我让我联系贩卖冰毒。我给上家打电话联系,上家给我说在老城建业那一块进行交易。2015年10月18日晚,张某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张某让我给他找5分冰毒,于是我电话联系我的上家,在老城建业城里面,我200元从上家手里买5分冰毒,打面的到天天宾馆,把冰毒给张某,给他要260元。后又一次给张某买0.5克冰毒给张某,他付给我260元钱。3、辨认笔录:经张某辨认郎某某系给其提供冰毒的人。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案的综合证据户籍证明、郎某某、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系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案发经过,郎某某归案说明:2015年10月23日01时00分,有群众举报称:在濮阳县庆祖镇天沐温泉宾馆有人吸毒,濮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迅速出警,在濮阳县庆祖镇天沐温泉宾馆将涉嫌吸毒的郎某某抓获。经尿检郎某某的尿检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经询问郎某某供述吸毒的事实及容留潘某、赵某吸毒、贩卖毒品事实。濮阳县公安局庆祖派出所证明:郎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和人们身体健康。贩卖毒品1克,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郎某某因涉嫌吸毒被抓获,主动供述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的事实,应视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戴文顺审判员  后利珍审判员  马东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