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04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昊,龚国富,龚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昊被执行人龚国富被执行人龚连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上裁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先 勇审判员 高   璐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