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256号原告董某某,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谷某某,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