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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永裕等与邓学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裕,吴友情,吴燕燕,邓学平,陈清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072号原告吴永裕,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吴友情,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吴燕燕,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琪聪、黄文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学平,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陈清流,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裕、吴友情、吴燕燕诉与被告邓学平、陈清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永裕、吴友情、吴燕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昌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澍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