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0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茂元与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元,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026号申请执行人李茂元。被执行人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茂元与被执行人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茂元于2016年1月7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511844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证号为1××××××4土地一块,申请执行人李茂元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李茂元尚未受偿的债权为511844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茂元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调解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夏 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