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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2行初49号起诉人:张某某,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系经过正式的行政程序并依法依规取得“民办教师任用证书”,并取得“小教一级”职称,属于国家认定的合格民办教师。可至今没有享受国家有关民办教师退养权利或工作人员退休权、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权利或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权。起诉人向长春市教育局申请公开有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政府信息,要求补发工资和落实起诉人教师待遇,长春市教育局未作书面答复。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长春市教育局对起诉人请求的相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政府信息公开。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讼请求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系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政策、文件规定作出的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荣审 判 员  于金环代理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惠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