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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建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422号原告张家港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花园北村22幢205室。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惠英,该公司职员。被告朱建明。原告张家港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