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江波与李令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波,李令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1015号原告:江波。委托代理人:卜志珊,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令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波书城文化广场*幢1、2、3、4号009幢8-1的1、2室。代表人:黄亚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赛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波诉被告李令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波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