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陕0825执5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工资1800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8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执行费1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