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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漳平市盛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黄裕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平市盛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裕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412号原告漳平市盛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法定代表人蔡碧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日华,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被告黄裕洋,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审理原告漳平市盛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裕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4日原告漳平市盛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平市盛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范畴,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平市盛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8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漳平市盛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定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 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