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87黄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3刑初8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男,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慧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黄xx酒后驾驶00016B超标燃油助力车,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园小区附近一饭店出发,沿新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兴海花园小区东侧正门处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当场查获。经鉴定,黄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8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黄xx拘役,并处罚金,黄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xx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和黄xx发生碰撞的经过。(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xx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四)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1311号检验报告书,证实黄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8mg/100ml。2.齐齐哈尔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00016B号宝石宝莲灯牌两轮超标燃油助力车为普通摩托车、属机动车范围,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五)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过程。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黄xx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8mg/100ml,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交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黄xx认罪、悔罪,如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崔 阳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处理过的文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