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留军与葛夏岩、段素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留军,葛夏岩,段素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983号原告孟留军。被告葛夏岩。被告段素芬。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银城商务港。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留军诉被告葛夏岩、段素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留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留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留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留军承担。审判员 牛同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