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曾敏良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敏良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刑初88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敏良,男,1994年4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辩护人赖宪平,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敏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福寿,被告人曾敏良及其辩护人赖宪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曾敏良伙同绰号叫“阿毛”、“酒醉鬼”(均另案处理)的人并由“阿毛”购买筛钟、骰子、十二生肖图画、凳子等工具,在武平县岩前镇伏虎村“1+1”幼儿园对面的店门口以赌“十二生肖”的方式摆摊,招揽、组织他人赌博。2015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在该赌场摇骰子,钟某甲做庄,其他人员参与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查获,随即被告人被口头传唤到案。作案工具油纸一张、筛钟一副、骰子六个被依法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敏良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赌具、设立赌博方式、设置赌博场所并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是提出,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敏良家属代被告人曾敏良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钟某甲、曾某某、周某某、魏某某、钟某乙、钟某丙等人的证言;3.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敏良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赌具,设立赌博方式、设置赌博场所并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主动接受罚金刑,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敏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二、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油纸一张、筛钟一副、骰子六个,予以没收,由武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林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健宇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