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勤莉与红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勤莉,红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81行初22号原告金勤莉。委托代理人梅连生。被告红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告黄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告金勤莉诉被告红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勤莉于2016年4月14日以错列被告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勤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占 云审 判 员 董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