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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新改与朱国景、夏东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改,朱国景,夏东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386号原告:李新改,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5日。被告:朱国景,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日。被告:夏东升,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改诉被告朱国景、夏东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改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新改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孟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