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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5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5民初70号原告: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定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然原告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周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