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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万喜民与北京博瑞莱职能科技周口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右后旗供电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喜民,北京博瑞莱职能科技周口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右后旗供电公司,万喜民,北京博瑞莱职能科技周口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右后旗供电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53号原告万喜民,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4日,住商水县。被告周口北方货运信息部;住所地:周商路汽配城北400米路东;负责人韩哲,经理。被告北京博瑞莱职能科技周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产业集聚区羲皇大道西侧;机构代码:56861519-8;法定代表人魏贞祥,总经理。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右后旗供电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广场南街;法定代表人王晓奇,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万喜民与被告周口北方货运信息部、北京博瑞莱职能科技周口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右后旗供电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右后旗供电公司在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察哈尔右翼后旗白音查干镇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被告周口北方货运信息部住所地在周商路汽配城北400米路东,属商水县地界。本院认为,原告万喜民诉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周口北方货运信息部住所地在商水县境内。因此商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右后旗供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强审 判 员  张桂梅审 判 员  王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俊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