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新疆天和泰医药有限公司与昌吉安佳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和泰医药有限公司,昌吉安佳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1104号原告:新疆天和泰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云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刚。被告:昌吉安佳医院。法定代表人:刘肖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和泰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吉安佳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天和泰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昌吉安佳医院价值860000元的财产。原告新疆天和泰医药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吕云腾所有的新BLV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及新BLVx**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和泰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新疆天和泰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云腾所有的新BLV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及新BLVx**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昌吉安佳医院价值860000元的财产。查封的上述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转让、赠与、毁损、隐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丽 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里亚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