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027号原告:刘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姜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