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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廖某、陈某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陈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49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1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五华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五华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岳妍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廖某、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位于中山市***其二人经营的**电器商行内非法销售盗版光碟。2015年10月24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廖某、陈某,并当场缴获非法销售的盗版光碟1341张及淫秽光碟226张。经鉴定,前述被查获的1341张音像制品是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或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违法音像制品,属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荣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淫秽物品移交清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中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中出鉴(2015)7号关于《梅艳芳芳华绝代》等共1341盘音像制品的鉴定意见、山安治鉴字(2015)015号中山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廖某、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廖某、陈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电影、电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廖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廖某、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缴获的非法音像制品1341张及淫秽影碟226张,予以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永前审 判 员  阮春莉人民陪审员  区美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