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4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雷建国与付智华、岳池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4536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对原告雷建国诉被告付智华、岳池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453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9页倒数第2行“支付给被告付智华16620.48元”补正为“支付给被告付智华16340.48元”。代理审判员 谭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雪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