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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执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甲,安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执字第00921号申请执行人安某甲,男,被执行人安某乙,地址许昌县尚集镇安庄。安某甲与安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某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安某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安某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安某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某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飞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