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恢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皮京姬与被执行人金海月之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京姬,金海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恢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皮京姬,女,1966年4月1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金海月,女,1947年4月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申请执行人皮京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34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200元、执行费20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2014年9月22日,本院作出(2014)延执字第874-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金海月在交通银行账户(帐号为62226033200********)存款245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2014年9月24日,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皮京姬执行款7418元(注:另案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皮京姬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2015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恢字第40-1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金海月工资253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2015年3月30日,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皮京姬执行款8028元(注:另案参与分配)。2015年9月29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金海月工资315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次日,本院将执行款1826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皮京姬。2016年3月22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金海域工资288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5800元(扣除被执行人生活费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金海月只有工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皮京姬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海月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皮京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金海月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海月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3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