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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1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焦法清与郗森林、张红云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法清,郗森林,张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财保62号申请人焦法清。系号牌为冀D×××××小型轿车车主。被申请人郗森林,系号牌为冀D×××××小型轿车司机。被申请人张红云,左右。系号牌为冀D×××××小型轿车车主。2016年03月05日15时许,被申请人郗森林驾驶被申请人张红云所有的号牌为冀D×××××号小型轿车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邯郸市东环路与友谊路交叉口北侧处时,追尾撞上范敬坤驾驶载有范喆的申请人焦法清所有的号牌为冀D×××××小型轿车,造成范喆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申请人郗森林弃车逃逸。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经勘查作出邯公交开认字(2016)第13044116030515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郗森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敬坤、范喆无事故责任。申请人焦法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郗森林驾驶被申请人张红云所有的号牌为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其中价值人民币7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郗森林驾驶被申请人张红云所有的号牌为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其中价值人民币7000万元。二、扣押申请人焦法清交纳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学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