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太仓市沪太热处理厂与上海玉峰高压油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沪太热处理厂,上海玉峰高压油泵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456号原告太仓市沪太热处理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负责人陈加兵,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明,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玉峰高压油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蔡辉。原告太仓市沪太热处理厂与被告上海玉峰高压油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4月14日,原告太仓市沪太热处理厂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仓市沪太热处理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沪太热处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太仓市沪太热处理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