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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立红与王寿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红,王寿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628号原告刘立红,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王寿会,男,40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红诉被告王寿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剩余5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