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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1973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戚仲聿,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淑艳,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伟因与被上诉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468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维平、法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伟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周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