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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某、吉某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吉某,张某甲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81刑初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吉某,农民。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吉某、张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梅、王世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张立毅、被告人吉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徐某、吉某商议后决定开淘宝店销售“飞利浦”打蛋器,由徐某负责在淘宝网上注册成立“皇家现代购物城”,吉某负责进货。在未取得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吉某从他人手中以单价39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飞利浦品牌打蛋器,在“皇家现代购物城”上以单价69元左右的价格予以销售,徐某负责在南宫市南便乡云庄村其家中盯店销售,吉某负责在石家庄发货。2015年春节后,徐某、吉某害怕被查,商议由吉某在石家庄盯店销售,徐某在南宫发货。2015年4月底,淘宝网以“皇家现代购物城”涉嫌销售假冒商品,做出了扣分关店的处理,二被告人又用徐某妻子陈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一家名为“乐享国际购物城”的淘宝店,继续销售假冒飞利浦注册商标的打蛋器。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淘宝网站注册“美的乐享电器城”,在未取得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以单价17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飞利浦品牌的人体秤,在“美的乐享电器城”上以单价49元左右的价格予以销售。2015年5月份,吉某、徐某、张某甲三人商量合伙共同经营“乐享国际购物城”和“美的乐享电器城”,销售假冒飞利浦注册商标的打蛋器和人体秤,后张某甲和吉某通过配货车给徐某发了500台左右的飞利浦牌人体秤,由徐某负责在其南宫家中发货,吉某和张某甲在石家庄盯店销售和进货。自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4月份,吉某、徐某两人合伙共同销售假冒的飞利浦打蛋器2400台左右,合计价值15万元左右;2015年5月至7月份,吉某和徐某、张某甲合伙后共同销售假冒的飞利浦打蛋器500台左右,价值4万元左右,销售假冒的飞利浦人体秤500台左右,价值2万元左右;另外与徐某、吉某合伙前,张某甲自己销售假冒的飞利浦人体秤900台左右,价值3.5万元左右。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吉某、张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侵犯了注册商品的商标所有权,其中被告人徐某、吉某销售金额21万元左右,张某甲销售金额9.5万元左右,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徐某、吉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张立毅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系初犯,希望法庭对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徐某、吉某商议决定开淘宝网店销售“飞利浦”打蛋器,徐某在淘宝网注册成立“皇家现代购物城”,在未取得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吉某以单价39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假冒的飞利浦牌打蛋器,在“皇家现代购物城”网店以单价69元左右的价格予以销售,徐某负责在南宫市南便乡云庄村其家中盯店销售,吉某负责在石家庄发货。2015年春节后,二人害怕被查,经商议改为吉某在石家庄盯店销售,徐某在南宫发货。2015年4月底,淘宝网以“皇家现代购物城”涉嫌销售假冒商品,做出了扣分关店处理,二被告人又用徐某妻子陈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一家名为“乐享国际购物城”的淘宝网店,继续销售假冒的“飞利浦”牌打蛋器。前后该期间共销售打蛋器约2400台,销售金额15万元左右。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淘宝网注册成立“美的乐享电器城”,在未取得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单价17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假冒的“飞利浦”牌人体秤,以单价49元左右的价格在该网店予以销售。至5月份共销售人体秤约900台,销售金额3.5万元左右。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吉某、张某甲三人商量合伙共同经营“乐享国际购物城”和“美的乐享电器城”,销售假冒飞利浦注册商标的打蛋器和人体秤,由徐某负责在其南宫家中发货,吉某和张某甲在石家庄盯店销售和进货。至7月份,三人合伙后共销售打蛋器约500台,销售金额4万元左右;销售人体秤约500台,销售金额2万元左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8月8日,丁某称其受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表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到南宫市公安局报案。2015年4月份,该公司发现皇家现代购物城、乐享国际购物城、美的乐享电器商城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飞利浦注册商标的打蛋器和电子秤,此三家网店在淘宝上有成交记录的打蛋器2130台,电子秤1500台,价值合计22万余元,这些打蛋器和电子秤的发货地都在河北省南宫市。2、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及飞利浦公司声明。报案材料包括:投诉书、授权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飞利浦PHILIPS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实: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在中国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事务代理公司,代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法定代表人孙凯,丁某为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证明KONINKLIJKEPHILIPSELECTRONICSN.V.在7类商品上使用的PHILIPS商标,已在该局注册,注册号G579620,均在有效期间,且为驰名商标。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发表声明:该公司从未授权淘宝网店皇家现代购物城、乐享国际购物城、美的乐享电器商城销售其公司产品,以上店铺已销售的标有“PHILIPS”标识的打蛋器和电子秤均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淘宝网店乐享国际购物城、皇家现代购物城、美的乐享电器商城网店交易信息、订单、评价等截图以及南宫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南宫市公安局委托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皇家现代购物城、乐享国际购物城、乐享电器商城的注册信息、交易记录和登录日志。并对查询信息进行梳理,皇家现代购物城注册人为徐某,自2014年12月以来,共交易“飞利浦”牌打蛋器2877笔,销售额262240.6元。乐享国际购物城注册人为陈某,2015年4月份至5月份,共交易“飞利浦”牌打蛋器280笔,合计销售金额25342.88元,2015年6月份至8月份,共交易“飞利浦”牌打蛋器310笔,合计销售金额21237.59元。美的乐享电器商城注册人为张某甲,自2015年4月份至5月份,共交易“飞利浦”牌人体秤1052笔,合计销售金额38970.01元,2015年6月至7月30日,共交易“飞利浦”牌人体秤857笔,合计销售金额68310.57元。4、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他公司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受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制止并消除任何假冒飞利浦公司在我国境内的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2015年4月份,调查员发现河北省南宫市有人在淘宝网上注册皇家现代购物城、乐享国际购物城、美的乐享电器商城销售假冒飞利浦牌打蛋器和电子秤,侵犯了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他们从皇家现代购物城网购一台飞利浦打蛋器,从美的乐享电器商城网购了一台飞利浦电子秤,拿到飞利浦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鉴定后出具了两份声明,指出他们购买的打蛋器和电子秤都是假冒飞利浦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调查时他暗中跟着收快递的人员,发现销售假货的发货地点位于南宫市南便乡云家庄村村北一个农家院内。5、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徐某在网上卖货,雇佣他打包和送快递,听徐某说卖的是飞利浦牌的打蛋器,徐某将销售的货都放在自家北屋西头的屋里,他不清楚打蛋器的真假。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他在南宫市经营圆通快递南宫分公司,有个叫李三的人经常从他那里发货,发的是打蛋器,每单运费5元。他处还存有三件退给李三的货。李三手机号131××××5617,给李三打电话让其取走一直没有取。7、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5日,她从淘宝网店乐享电器商城购买飞利浦牌人体秤一台,花了29.94元。淘宝号是洛锡明阳。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5日,他在淘宝网皇家现代购物城网店以69元的价格购买飞利浦打蛋器(型号HR1458)一台,不知道是不是真货,不太好用。9、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5日下午16时43分,她在淘宝网一个叫皇家现代购物城的网店购买飞利浦牌打蛋器一台,包邮。10、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5日,她在淘宝网一家叫皇家现代购物城的网店以69元的价格购买了飞利浦牌打蛋器(型号HR1458)一台。11、户籍证明信、历史证明、到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的户籍登记信息与本判决所列情况一致,均无违法犯罪记录。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徐某到南宫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石家庄火车站被抓获归案,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吉某到南宫市公安局投案自首。1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5年8月25日,南宫市公安局对徐某的住宅及住宅外车库进行了搜查,发现神州牌黑色电脑主机一台、韵达快递单据535张、空白圆通快递单据24张、空白顺丰快递单据8张共计567张,当场予以扣押。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某到案后,经辨认指出与其一起合伙经营,销售飞利浦打蛋器和人体秤的是本案另外两个被告人张某甲、吉某。14、三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情况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同时证实网店交易信息、订单、评价等截图证明的交易数额不是实际销售的数额,因为其中有刷单的情况,他们实际销售打蛋器和人体秤的数量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相符。15、接受证据清单、快递单据及物证打蛋器,证实2015年9月4日,圆通公司南宫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乙提供的圆通快递1件,申通快递2件,每件内有飞利浦打蛋器一个。16、调取证据清单及物证人体秤,证实2015年11月23日,南宫市公安局从证人邱某处调取飞利浦牌人体秤一台。17、鉴定证明,证实经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鉴定确认,本案中三被告人在淘宝网上销售的“飞利浦”牌打蛋器、人体秤,系假冒“PHILIPS”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吉某自愿退交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张某甲自愿退交违法所得1.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吉某、张某甲为牟利,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侵犯了注册商品的商标所有权,其中被告人徐某、吉某销售金额21万元左右,张某甲销售金额9.5万元左右,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徐某、吉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在共同犯罪中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综上情节,被告人吉某、张某甲主动退交非法所得,同时鉴于三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黑色神州牌电脑主机一台属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二被告人退交在案的非法所得款项亦应予没收。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二、被告人吉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公安机关扣押的黑色神州牌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退交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奎茂审 判 员  任映辉人民陪审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和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