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658号原告黄某甲。原告黄某乙。委托代理人黄居英。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吉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黄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王某甲,按农村风俗进行了大小见面、订婚等事宜,先后给付被告方彩礼20000元,后因矛盾分手,被告方只退回彩礼款8000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返还剩余彩礼12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乙与黄某甲系父子关系,被告王某乙与王某甲是父女关系,2015年1月15日,经媒人介绍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相识,2016年1月15日按风俗大见面,期间通过媒人被告方收受原告方彩礼18000元,后因矛盾双方分手,被告方退还彩礼8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黄某丙出庭作证证实。本院认为: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当地按照农村习俗,有附加条件的赠予,附加条件即为达结婚目的,双方虽订立婚约,但未形成事实婚姻,所以应该支持原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返还彩礼12000元,因媒人即证人黄某丙未见证2016年1月14日给付的2000元,故该款项不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黄某甲、黄某乙彩礼款1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红注: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